週五. 11 月 17th, 2023

在監投票違反秘密投票!最高行駁回北高行無腦裁定 北監不必設投票所

因林姓受刑人無法投票,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在台北監獄設投票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竟腦殘予以裁准,要求在監所開設投開票所。最高行政法院昨認定,「選舉罷免法」規定應採「秘密投票」,林男無權請求在戶籍地北監內設投票所,若准許將損害重大公益,並廢棄原裁定確定,不得在北監設投票所。

因林姓受刑人無法投票,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在台北監獄設投票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竟腦殘予以裁准,要求在監所開設投開票所。最高行政法院昨(16)認定,「選舉罷免法」規定應採「秘密投票」,林男無權請求在戶籍地北監內設投票所,若准許將損害重大公益,並廢棄原裁定確定,不得在北監設投票所。

中選會對此表示,對於該案終局裁定,中選會及各地選委會皆予以尊重;未來也將持續規劃各項投票制度的相關立法。

包括林男在內,全國有10人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有7人,林男是首件聲請假處分被駁回確定。法界表示,若不服裁定,可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林姓受刑人4年前將戶籍遷入位於桃園龜山的台北監獄,期間均未投票過,他要求北監應設置投票所讓他在明年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遭拒,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月裁定,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北監應設置投票所供林男行使投票權;桃市選委會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14日開庭審理。

桃市選委會、中選會共同律師表示,若北監設投票所供林男投票,投票結果不難查知,將違反秘密投票原則;若在監所設投票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應有特別立法的規範,以避免爭議。林男律師團則指出,林只是穿囚服的國民,有權要求北監設置投票所。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指出,「公職選罷法」、「總統選罷法」所定投、開票制度,規定須在公開場域設投票所,並採無記名投票(秘密投票),並立即原封不動開票。若准林男1人在北監投票所投票,將違反秘密投票規定;如與戶籍也在北監的其他受刑人或選務人員、同戶籍區居民在同投票所投票,模型多樣,將有選票混合難辨可能。若准許在北監設投票所,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甚於未准林男的聲請而其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的個人損害,因此廢棄原裁定確定。

記者鄭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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