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 3 月 8th, 2024

立院三讀》防裝瘋行兇重演 精障偵查中可暫行安置 監護處分能延長

精障病患傷人後,經評估有再犯之虞,法院可命其強制住院接受治療;為免有人「裝瘋」住院,檢察官也可採取扣押或限制等「急迫處分」,保全證據;而若精障者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監護處分,且沒有延長次數限制。

有鑑於每每發生重大刑案後,兇嫌屢以精神障礙的身分脫罪,引發社會譁然。立法院民進黨團在長期的密集討論後,昨(27)於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法院組織法」;精障病患傷人後,經評估有再犯之虞,法院可命其強制住院接受治療;為免有人「裝瘋」住院,檢察官也可採取扣押或限制等「急迫處分」,保全證據;而若精障者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監護處分,且沒有延長次數限制。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解釋,針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判刑確定前,若其嫌疑重大、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時,得採取必要且適當之措施,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等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

「暫行安置」須由法官裁定,為期6個月、每次延長不得超過6個月,累計不得超過5年。避免被告於偵審期間再犯,並確保被告立即接受醫療處置穩定病情。

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被法院宣告「監護處分」後,檢察官可經評估,聲請法院延長「監護處分」;首次延長為3年以下、第2次以後每次為1年以下;延長無次數限制,但逐期提升法官之審查密度,以兼顧人權保障及確保社會大眾的安全。

司法院表示,「暫行安置」是為了兼顧刑事被告醫療需求、程序權益保障、社會安全的防護,以強化社會安全網;當精神疾患觸法者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危害性、急迫性時,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也可於審判中依職權運用暫行安置制度,在判決確定之前,強制命被告入院接受治療。

記者鄭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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