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 3 月 11th, 2024

經濟間諜

經濟間諜查起來》調查局20路搜索10中企

立法院已修法嚴辦「經濟間諜」、重罰中資借人頭在台挖角科技人才。調查局發動今年第2波大搜索,自23日至昨(26),兵分20路、搜查10家中資在台辦公室及子公司負責人,共約談70人。

第2波聯合偵辦行動,分別報請台北、新北、桃園、新竹等4個檢察署指揮,總計動員百餘名調查官,搜索20處,約談近70人。

北檢搜索的3家中企。新北市調查處兵分4路搜索「芯華章科技」,約談該公司台灣辦公室負責人陳郁樹;台北市調查處兵分3路搜索母公司為中國深圳「和宏實業」的「聯創創新公司」,約談在台負責人陳偉軒;新北市調查處兵分3路搜索中國北京「兆易創新科技」旗下子公司港商「芯技佳易微電子科技」在台辦公室,約談在台負責人汪文浩。

新北檢搜索2家中企。嘉義市調查站搜索偽台資「杰華特公司」,該公司專門研發電源管理晶片的IC設計研發及銷售。高雄市調查處搜索研發液晶顯示器的中企「中科冠騰公司」在台辦公室。

桃園地檢署搜索2家中企。桃園市調查處搜索專攻微型驅動馬達製造的「皓澤公司」在台私設研發據點;桃園市調查處搜索專營光學、光電零組件、攝像模組、光學量測儀器設計開發的偽外資「港商舜宇公司」。

新竹地檢署搜索3家公司。台北市調查處搜索偽台資「台灣芯盈公司」,該公司為半導體IC設計公司;新北市調查處、新竹縣調查站搜索專營導航定位晶片設計、研發,並應用於衛星、汽車導航、物聯網等領域的「華大北斗公司」;新竹市調查站搜索專門做低溫共燒陶瓷LTCC製程射頻元件開發的偽台資「佳佶公司」。

這10家中企,均是高科技產業,包括IC設計、快閃記憶體、電子配件研發、自動化軟體、電源管理晶片等。調查局掌握,這些來台挖角的中企業者,不少是中國當局重點扶植的對象,例如具有中國安徽人大代表身分的兆易創新科技創始人朱一明,即被列入「千人計畫」名單,專門挖角全世界各領域的菁英專家赴中。

記者鄭信貞

修法阻中滲透》經濟間諜最重判12年 中資人頭最重罰2500萬元

有鑑於中國不所不用其極地滲透台灣,透過人頭公司竊取核心技術。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修正「國家安全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經濟間諜最重可判刑12年、罰1億元,出借人頭給中資企業最重可罰2500萬元,黑心業者提供中國製武器、彈藥、物資給國軍最重可判刑10年、罰5000萬元。

新修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中國、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違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若犯罪所得超過罰金最高額,得以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並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中國、香港、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為。違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不論現職或退休,若犯「經濟間諜罪」、「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喪失其請領退休給與的權利;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若知悉是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製造而交付,罪重判刑7年、併科3000萬元罰金;若知悉的是不實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最重判刑10年、併科5000萬元罰金。若犯罪所得超過罰金最多額,得以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經濟間諜罪」,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商業法院;不涉營業秘密、替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組織罪之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則屬於高等法院。

為防止二次洩密,檢方在偵辦上述案件時,得適用「營業秘密法」中有關偵查保密令之規定;並明定此類案件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智財案件,洩密者最重判刑5年、併科100萬元罰金。

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股辦理,以利能速審速結以重懲不法,進而確保我國產業的競爭優勢,周延保護國家安全。

若出借人頭給中資企業,可處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假如不改善,得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必要時得通知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認許或登記。

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以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進入中國應經申請,違者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記者鄭信貞

立院三讀》中國經濟間諜最重關12年 時力竟提案要求關鍵技術全都露

有鑑於不時有中國經濟間諜意圖盜取台灣的關鍵核心技術,立法院今(20)三讀修正「國家安全法」。若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使用、洩漏,最重可關12年、罰1億元。可議的是,時代力量竟提案,要求將審議過程的專業評估意見全部對外公開,等於核心技術不設防;當然遭民進黨所否決。

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中國、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有上述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以上犯行均屬「經濟間諜」,違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並增訂「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會罰。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不論現職或退休,若犯上述罪行,喪失其請領退休給與的權利;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有關經濟間諜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不涉營業秘密、替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組織罪之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則屬於高等法院。藉此速審速結。

檢方在偵辦上述案件時,得適用「營業秘密法」中有關偵查保密令之規定,並明定此類案件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智財案件,洩密者最重關5年、罰100萬元。於外國、中港澳地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的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也適用此規定。

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若知悉是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製造而交付,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罰金;若知悉的是不實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罰金。

可議的是,時代力量竟提案,要求關鍵技術的認定程序結果公開後,過程中的專業評估意見、審查會議記錄,都須一並公開。形同是將關鍵技術的內容全部解密。自然遭到民進黨所反對。

記者鄭信貞

立院初審 經濟間諜罪最重判12年、罰1億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7)初審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經濟間諜罪」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從事經濟間諜竊密,洩漏給中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至1億元罰金。以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利益,並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洩給中國。

內政委員會3月24日完成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昨繼續審查「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從事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行為,違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草案還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明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中港澳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為。違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記者鄭信貞

立院初審 中資人頭最重罰2500萬元 經濟間諜罪再討論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24)對攸關經濟間諜、防範中國竊取台灣技術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查;初審通過,若民眾出借個人身分給中資成立列人頭公司,最重可處2500萬元罰鍰。但對於「經濟間諜罪」的法人、自然人刑責仍存在歧見,另定期審查。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部分,內容包括強化政府委託或補助的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中規範、防範中方挖角台灣高科技人才、重懲出借人頭。

初審通過條文,增列中國營利事業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若出借人頭給中資規避審查違法來台,可處12萬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以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中國應經審查會許可,違者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返台後須履行通報義務。

「國家安全法」部分,增訂「經濟間諜罪」、「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

草案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從事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行為;違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中港澳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為。違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質疑,「國安法」有納入法人罰責,但條款設計恐造成舉證責任與處罰認定不明確。政院版草案在「兩罰」的架構下,須先成立自然人刑責,才會形成法人責任,這難道沒有漏洞?自首可免除其刑,相關罰責設計太鬆;若法人有違法情事,應該立法令其解散,以國家安全為最高原則。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指出,「刑法」體系中,沒有解散公司的規定,那是屬於行政罰,如果要在「國安法」納入解散法人條款,恐不妥當。至於自然人若違法,目前設計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不會有太鬆問題。

由於仍有多數條文未有共識,召委張宏陸宣布另定期審查。

記者鄭信貞

防中經濟間諜》知道怕!韓國將列冊監控12類工程師 外籍也不放過

不只台灣要修法嚴堵中國經濟間諜。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更是宣布,要對半導體、汽車等12項行業的工程師列冊,監控其進出韓國的資料,且受雇於韓國企業、在韓國境內任職的外籍工程師也不例外。

韓國《經濟日報》報導,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本週宣布,政府將對半導體、汽車、電池、顯示器、鋼鐵、機器人、生物工程等12項行業工程師之離職狀況進行監控,企業、研究機構須予列冊,非韓國籍的工程師也一樣。

2018年至2021年間,韓國共發生453起技術外洩事件,79%發生在電子、半導體、顯示器、造船、電信、汽車業。

為建立數據庫,公司需獲每位工程師同意,才能與政府分享工程師們的資訊。若韓國政府未經同意下查詢,將違反韓國的「個資保護法」;但有專家猜測,政府可能會修改法,把核心科技領域的頂級工程師排除在外。

業內人士則認為,政府應監控外國公司及其竊密計劃,而不是控制國內公司。也有人質疑,政府能否安全地管理這個數據庫,並擔憂這會影響工程師士氣。也可能會對引進全球頂尖人才構成嚴重影響。

有工程師質疑,這是把工程師視為潛在的犯人。怎會有工程師認為,政府收集休假出國玩的資訊是合理的?

記者鄭信貞

防中經濟間諜》政院修法最重判12年 綠讚國際對台更信任 藍竟酸政治操弄

近來頻傳中國利用各種方式來台竊取關鍵技術、高薪挖角核心人才。行政院會昨(17)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若為中國竊取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經濟間諜,最重可判12年;若受政府委託、涉及核心關鍵之技術者,3年內赴中須經審查。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有必要於法制面建立更嚴密完善的國安防線。立法院民進黨團肯定,這能增進國際對於台灣的信任。然而,立法院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李德維竟批,不要只想搞政治操作與對立。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增訂「經濟間諜罪」,刑責為5年到12年;「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刑責為3年到10年;均重於現行「營業秘密法」的侵害營業秘密罪5年以下。

同時建立二級二審、國安專庭、速審速結;第一審將由高等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由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希望能重懲不法並能速審速結,鞏固我國產業之競爭優勢及更周延保護國家安全。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則規定,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機構成員,在結束後或離職3年內,要前往中國須經審查會許可,違者最高可罰200萬元至1000萬元。

而中資若繞道第三地成立人頭公司,來台挖角、投資,也比照中資辦理;刑期從最重1年增為3年,併科罰金也從最重15萬元大增至1500萬元。

蘇揆表示,高科技產業是台灣重要經濟命脈,紅色供應鏈近年滲透台灣產業愈趨嚴峻,以各種手段磁吸我高科技人才、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並刻意規避法規,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或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台投資;對我資訊安全、經濟利益、產業競爭力,與國家安全等,均造成相當危害。

為回應社會各界期待,保護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有必要於法制面建立更嚴密完善的國安防線,加以有效管理並遏止不法。

蘇揆指示,相關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陸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民進黨團幹事長鄭運鵬表示,國民黨認為不必要做兩岸之間的挑釁;但現在全世界都在圍堵中國經濟間諜,修法是增進國際對我們的信任,若台灣在國安上常有共諜,關鍵技術常被偷,美、日、歐等大廠會不敢跟台灣合作,修法也向國際社會及民主友邦,展現台灣有心處理中國經濟間諜,讓他們相信台灣產業鏈的分工。

李德維則批評,民進黨不要只想搞政治操作與對立。前國民黨大陸事務部主任抨擊,蘇揆的裁示都強調中國,讓人懷疑,立法目的僅為對抗中國、操作抗中情緒,非真正要保護關鍵核心技術;並批評只針對假中資,可能構成歧視。

記者鄭信貞

保護關鍵技術 政院提修法 經濟間諜可重判12年、罰1億

近來頻傳中國利用各種方式來台竊取關鍵技術,或高薪挖角核心人才。行政院會今(17)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若為中國竊取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經濟間諜,最重可判12年、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若受政府委託,涉及核心關鍵技術者,3年內赴中須經審查許可,違者可罰1000萬元。

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報告,「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規定,只要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流入外國、中國、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且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就是「經濟間諜」;範圍將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訂定辦法,針對基於國際公約、國防需要、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或產生領導型技術、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者。

「經濟間諜罪」刑責為5年到12年,「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刑責為3年到10年,均比現行「營業秘密法」的侵害營業秘密罪5年以下還重。

同時建立二級二審、國安專庭、速審速結;第一審將由高等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由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希望能重懲不法並能速審速結,鞏固我國產業之競爭優勢及更周延保護國家安全。

陸委會法政處長蔡志儒報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規定,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機構成員,在結束後或離職3年內,要前往中國須經審查會許可,違者最高可罰200萬元至1000萬元。至於基準也將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訂定。

而中資若繞道第三地成立人頭公司,來台挖角、投資,也比照中資辦理;刑期從最重1年增為3年,併科罰金也從最重15萬元大增至1500萬元。

法務部表示,草案是由國防部、內政部、法務部共同擬具,代表政府保護尖端科技產業競爭力與維護國家安全之決心,盼將來立法通過後,可提供高科技產業發展堅強的法律保護,讓企業科技研發更無所瞻顧,提升整體高科技產業之競爭力,並能確保國家安全。

行政院則指法務部、示陸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委員協調溝通,儘速完成修法程序,為台灣的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及產業優勢,建立堅實防線。

記者鄭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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