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 3 月 4th, 2024

立院初審 中資人頭最重罰2500萬元 經濟間諜罪再討論

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以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中國應經審查會許可,違者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返台後須履行通報義務。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24)對攸關經濟間諜、防範中國竊取台灣技術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查;初審通過,若民眾出借個人身分給中資成立列人頭公司,最重可處2500萬元罰鍰。但對於「經濟間諜罪」的法人、自然人刑責仍存在歧見,另定期審查。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部分,內容包括強化政府委託或補助的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中規範、防範中方挖角台灣高科技人才、重懲出借人頭。

初審通過條文,增列中國營利事業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若出借人頭給中資規避審查違法來台,可處12萬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以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中國應經審查會許可,違者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返台後須履行通報義務。

「國家安全法」部分,增訂「經濟間諜罪」、「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

草案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從事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行為;違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中港澳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為。違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質疑,「國安法」有納入法人罰責,但條款設計恐造成舉證責任與處罰認定不明確。政院版草案在「兩罰」的架構下,須先成立自然人刑責,才會形成法人責任,這難道沒有漏洞?自首可免除其刑,相關罰責設計太鬆;若法人有違法情事,應該立法令其解散,以國家安全為最高原則。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指出,「刑法」體系中,沒有解散公司的規定,那是屬於行政罰,如果要在「國安法」納入解散法人條款,恐不妥當。至於自然人若違法,目前設計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不會有太鬆問題。

由於仍有多數條文未有共識,召委張宏陸宣布另定期審查。

記者鄭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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