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日. 11 月 12th, 2023

打臉雄院恐龍判決 陸委會:從未指稱中國人民為國民

中國籍錢姓男子2018年來台騎自行車環島,在高雄市路竹區遭路燈電擊死亡,家屬跨海打國賠官司;然而,高雄地院竟無視「國家賠償法」明訂,若為被害人為外國人,應循「平等互惠原則」原則,直接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還把責任推給陸委會,判處高雄工務局需賠463萬元。陸委會駁斥,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依「國籍法」規定,國民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中國籍錢姓男子2018年來台騎自行車環島,在高雄市路竹區遭路燈電擊死亡,家屬跨海打國賠官司;然而,高雄地院竟無視「國家賠償法」明訂,若為被害人為外國人,應循「平等互惠原則」原則,直接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還把責任推給陸委會,判處高雄工務局需賠463萬元。陸委會駁斥,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依「國籍法」規定,國民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原告錢男家屬指出,2018年8月12日,錢男自中國來台騎自行車環島,並在16日晚上6點40分,騎至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遭電擊趴在路燈處死亡。要求工務局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

養工處否認有過失,並指錢男為中國人民,依法不能適用「國賠法」。

然而,高雄地院竟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稱參照法務部函釋、兩岸關係條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且陸委會的函覆則說沒有明文規定,因此基於人權保障和人道理念,應適用「國賠法」,認定養工處有疏失,應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元。

二審合議庭調查,案發前半年,該處曾發生漏電,並據證人證詞及相驗報告等證據,認定養工處維護不當,確有過失;並審酌中國有扶養補助,應扣除700萬元扶養費,認為給付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元比較合理,維持原審判決。

此判決理由引發譁然。陸委會昨(17)澄清,函復高雄地院內容從未說明該案因申請人為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故適用「國賠法」。「國賠法」對中國大陸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未有明文。

陸委會強調,依「國賠法」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中國大陸人民得否參照「平等互惠原則」之精神,因雙方法律規定及構成要件均不相同,陸方相關實務情形亦不清楚,具體個案應由受理賠償機關、法務部本於權責審認。

記者鄭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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