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 12 月 9th, 2023

立院三讀修正「外役監條例」 提高遴選門檻 排除重大犯罪、未繳回貪污或金融案所得

昨(31)日,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案」。在修正案中,加嚴受刑人遴選門檻,除了要服刑逾三分之一刑期,累犯更要逾二分之一刑期外,更排除了犯殺人罪、犯本刑十年以上重罪等重大犯罪者,而貪污截留公款罪或重大金融案件之罪,需繳回不法所得後才能參加。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針對受刑人遴選門檻,現行規定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新法改為「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並刪除以累進處遇級別作為遴選條件的規定,改為「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還必須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報導中也提到,新法也排除重大犯罪者不得參與遴選,包括犯殺人罪、本刑十年以上重罪、刑法致公務員重傷罪、脫逃罪、強盜罪、私行拘禁罪、擄人勒贖罪、加重詐欺罪、人口販運罪、發起組織犯罪者;以及部分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毒品危害條例者;還有犯貪污截留公款罪未繳回犯罪所得者。

另,三讀條文也明定,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其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均不得參與遴選;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原報導

記者林育成報導

Facebook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最新文章

Secured By miniOr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