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 1 月 20th, 2024

立院三讀》招募出國詐騙 最重關7年

為防國人被騙到國外受害的「柬埔寨豬仔」事件再度發生,立法院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200萬元罰金;若招募對象未滿18歲,加重其刑至1/2。

為防國人被騙到國外受害的「柬埔寨豬仔」事件再度發生,立法院今(9)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200萬元罰金;若招募對象未滿18歲,加重其刑至1/2。修法也加入「選舉排黑條款」,涉組織犯罪被判處有罪確定,終生不得再參選公職。

現行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版草案指出,鑑於近來犯罪組織招攬國人赴柬埔寨、杜拜等國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案件頻傳,因此修法嚴懲。

新修條文規定,意圖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上述罪行者,加重其刑至1/2。

而現行規定,犯組織犯罪獲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新法進一步限縮為「有罪」確定者就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意即宣告免刑、緩刑者亦屬有罪範圍,同樣不得登記參選公職。

若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犯組織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加重其刑至1/2。

新法還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

記者鄭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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