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 3 月 1st, 2024

超速飆至140公里 普悠瑪新馬站事故 司機員尤振仲判4年6月

發生於2018年10月21日普悠瑪新馬站出軌事故,造成18人死亡。宜蘭地方法院認定司機員尤振仲在限速85公里的路段提速到140公里,是肇事之主因,判其4年6個月;台鐵局副總工程司柳燦煌、綜合調度所總所長吳榮欽則無罪。

發生於2018年10月21日普悠瑪新馬站出軌事故,造成18人死亡。宜蘭地方法院今(18)認定司機員尤振仲在限速85公里的路段提速到140公里,是肇事之主因,判其4年6個月;台鐵局副總工程司柳燦煌、綜合調度所總所長吳榮欽則無罪。

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依據本案事故車輛行車紀錄器,以影像分格之技術取出最接近事故時之畫面,以車頭、車尾分別通行目標物之時間佐以行駛距離演算事故列車之速度,鑑定結果均確認被告尤振仲在事故發生時之車速超過140公里,並已超過傾覆之臨界速度,而造成列車翻覆。

法官認為,尤振仲誤以為ATP系統故障,自行將ATP系統關閉,使事故列車失去ATP系統之自動防護控制車速之功能,又疏未注意限制速度,以約140公里之時速超速行駛,導致列車進入彎道後隨即出軌翻覆,造成18名乘客因此死亡、6名乘客則因此受有重傷害、110名乘客受有普通傷害。

被告尤超速行駛之過失與本案事故列車發生多人死傷之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過失犯行,堪以認定。

至於柳燦煌雖負責「傾斜式電聯車136輛購案」技術資料總檢討會議,但其已依照規定召集相關技術人員進行審查會議審查,經認證公司認證程序無誤,惟因製造商住友公司、日車公司所提供文件有疏漏,而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列入檢查、測試項目,尚難認為有所過失。

吳榮欽於普悠瑪電聯車採購案所負責部分,僅係於列車試運轉階段負責調配車輛行車調度,並未參與「整備測試」,難認其有所過失。

柳、吳兩人之行為,與列車超速行駛而出軌翻覆之事故,無相當因果關係,均獲判無罪。

台鐵局表示,6432次普悠瑪事故後,即修訂相關管理須知、強化考核機制、建立明確賞罰機制、成立司機員考核精進小組,同時研發出考核超速自動篩選程式,有效提升司機員考核效率及精度,另以重新修訂司機員標準作業程序,包括4大項62小項態樣,確保車輛故障或事故時的安全處理程序。

並已於2018年11月15日修訂「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使用及管理要點」,於2019年7月15日修訂「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系統使用操作程序」、12月2日修訂「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遠端監視系統調度員操作標準作業程序」,各項規定都已完成相關人員教育訓練並落實。

預計今年底將完成導入台鐵安全管理系統(SMS),由過去被動式治標方式,轉變為主動式治本機制,同時於年底前引進專業技術服務將SMS各項作業指引內化至基層落實執行,建立安全文化。

記者鄭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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