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 3 月 2nd, 2024

金光黨是你?拿無效債券要抵8.6億元 法院判國民黨敗訴

想拿早已成壁紙的1947年版美金公債抵銷黨產會追徵8.6億餘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大法官475號釋憲,1949年以前國家的外幣債務不予處理,判決國民黨不能拿美金公債抵銷8.6億元。

國民黨當年透過「轉帳撥用」無償取得458筆國有房地,黨產會2017年前處分追徵8.6億餘元;但國民黨拒繳,甚至想拿早已成壁紙的1947年版美金公債抵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25)判決,認定私法債權不能由行政法院審酌,且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大法官475號釋憲,1949年以前國家的外幣債務不予處理,因此國民黨不能拿美金公債抵銷8.6億元。

黨產會2017年6月14日認定,國民黨所有的458筆「國有特有房屋基地」為不當取得財產,且所有土地均已被徵收或移轉給第三人,無法返還;因此對國民黨追徵8億6488萬元,並移送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強制執行。

國民黨去函台北分署與黨產會,想以現值約385億餘元的1947年第2期美金公債,抵銷8億餘元,請求撤銷行政執行程序。

台北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民法的抵銷原則上可類推適用於公法上債務,但若行政訴訟當事人要以私法債權主張抵銷,則此債權是否成立,就是另一獨立的民事爭訟,並非行政訴訟的審判範圍,應由普通法院判定,不能由行政法院直接審酌。

北高行也指出,依據1947年美金公債條例規定,國民是否承買美金公債,完全是自己的選擇,與公權力無關,國家對持有公債者所負的給付義務,是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美金公債債權是否存在的爭議,並不是行政訴訟審判範圍,也不是行政訴訟所能調查認定,國民黨的抵銷主張,於法無據。

況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3條第3項第1款規定,國家統一前,1949年以前在大陸發行尚未清償之外幣債券、及1949年黃金短期公債,「不予處理」;大法官釋第475號解釋也認定合憲。債務必須具備抵銷的要件,才能發生抵銷的效力,因此,1947年發行的美金公債,不具備適用於抵銷的狀態。

記者鄭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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