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四. 11 月 23rd, 2023

北京反《反滲透法》啟動》到底哪條不恰當?《反滲透法》草案大解析

立法院將在三十一日審議「反滲透法草案」,國民黨、親民黨和中國國台辦沆瀣一氣,高舉民主大旗反《反滲透法》,但是具體反對什麼內容,至今說不出來,宋楚瑜競選發言人于美人甚至瞎扯「媽祖會變成共諜」,令人懷疑反對者到底有沒有好好看過法條?

事實上,民進黨團版「反滲透法草案」總共只有12條條文,要認真看根本花不了多少時間,公民記者雨蒼26日貼文,逐條解析「反滲透法草案」:

第一條說明立法意旨,為了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將《反滲透法》最重要的兩個名詞定義出來:「境外敵對勢力」與「滲透來源」。其中,「境外敵對勢力」一詞在《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條、第22–1條、第31條早已出現,並非新創名詞;在中華民國憲法框架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是一個「國家」,因此需要以「境外敵對勢力」這個較為模糊的字眼來限定。「滲透來源」則是指中國政府相關所設立、監督管理、實質控制的各種機關、團體或人。

草案第三條到第七條,則是規範行為和罰則,將原本「禁止外國人做的行為」,明文規定若本國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這些行為也要受到處罰。

例如第三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其實這些原本就規定在政治獻金法、公民投票法,只是原本的法規是禁止收受外國人捐款,《反滲透法》則規定本國人如果成為白手套從事這些行為也將受罰;草案第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相關規定也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也很類似。

此外,第三條到第七條也處理加重罰則部分,有些法規容原本只有行政罰,《反滲透法》進一步定為刑罰,代表檢察官可以主動偵辦,並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當事人有更嚴謹的保障;有些是原本已經是刑罰,則簡單加重其刑,例如第三條原本只處以罰鍰,反滲透法將刑度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條是將法人包括在第三至七條的適用範圍內,如果有人假借公司名義捐款,則公司負責人要被處罰,公司也要被罰錢。

第九條規定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也要受罰,避免犯罪者找白手套脫罪。

第十條規定自首者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鼓勵那些被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的對象自行自首。

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十二條則是規定施行日。

總結整個法條的內容就能發現,民進黨團版《反滲透法》規範的罰則,原本都已經是處罰、或是禁止外國人的行為,只是擴大適用到「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的本國人,此外有些是行政罰、有些沒有規定罰則而已;而這個法律就是把這些處罰提升到刑罰,讓司法機關偵辦,也讓滲透來源可以不斷追溯到源頭。

國民黨、親民黨聲稱立法倉促,實際上民進黨團早在今年五月底就提出第一版草案,國親兩黨從頭到尾只有杯葛,根本沒有提出任何對案,連邀集黨團協商都不願意出席,完全是為反對而反對。

無怪乎國際政治金融專家汪浩直言,中國國台辦一批評反滲透法,在台各路「代言人」就聞雞起舞,為反對而反對;反滲透法就是個照妖鏡,誰在搶當國台辦在台代言人照得一清二楚;國民黨、親民黨加油好嗎?

記者陳嘉玲報導
寶島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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