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總代理 金管會擬明訂代理家數以5家為限 | 產經 | 中央社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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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境外基金產業管理,金管會擬修法明定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境外基金的募集及銷售以5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為限,且總代理家數達4家以上須提存新台幣0.9至1.1億元不等的營業保證金。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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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境外基金產業管理,金管會擬修法明定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境外基金的募集及銷售以5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為限,且總代理家數達4家以上須提存新台幣0.9至1.1億元不等的營業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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