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四. 2 月 29th, 2024

佔政院案 最高法院撤銷二審有罪判決 發回高院更審

七年前的「318學運」期間,學生領袖魏揚等七人遭檢方控訴帶領民眾佔領行政院,並依依刑法「煽惑他人侵入建築物」罪嫌起訴。一審地院宣判無罪,二審高院改判有罪。但在昨(18)日,最高法院認定,公民若是為了保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應可類推適用「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予以減免其刑,撤銷二審的有罪判決。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最高法院昨天的判決有三大重點︰一是認為刑法「煽惑他人犯罪」罪未違憲;二是承認「抵抗權」的存在,人民行使抵抗權,可阻卻違法;第三,「公民不服從」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法院應依個案情況,衡量是否可類推適用「緊急避難」的阻卻違法事由。

報導中也說到,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抵抗權的概念,是為了保衛與回復民主憲政秩序,由憲法賦予其正當性與合法性。依據德國的立法案例,抵抗權須在政府「不法情況極公開」時,人民方可行使的最後手段,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此權,但依憲政原理,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可阻卻違法。

高院認為,公民不服從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若所要保全的整體法益,是「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法院可類推適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煽惑罪法條雖未違憲,但應限縮構成要件,僅限煽惑內容「客觀上」會使他人產生或助長犯罪的決心,並足以引發公眾對真實犯罪的聯想,才成立此罪。

原報導

記者林育誠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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