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 3 月 1st, 2024

轉型正義跨大步》政院提草案 威權時期沒收財產須返還

戒嚴時期國民黨執政當局透過鎮壓手段,導致不少人受難,不動產等有價值財產也遭沒收。行政院院院會13日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與促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立返還財產與權利回復的法源,並提高死亡賠償金額,賠償金額由過去的600萬元提高至1200萬元,至於被人身關押的賠償明定人身自由的基數制從舊制每基數10萬元,提高至每基數12萬元~17萬元;賠償金額上限從590萬元提高至1139萬元。

目前已有不少228事件與白色恐怖被害者或其家屬依法已請領600萬元的賠(補)償金,未來可依政院的修法版本計算新賠償金,並扣除過去受領的金額,若有差額,再給付該差額。不過,此案仍須經送請立法院三讀通過。

這次修法並明定首次整體進行沒收財產權利回復:公有財產如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情形;或第三人曾參與國家不法行為而不當取得財產時,返還予人民。若非以上情形,則以金錢賠償為之,賠償金額係將各項財產,分別用相當於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土地)、重建價格(建物)或現值(動產)來計算價值總額,再進行比例調整。同時,

為辦理許多家屬申請賠償金等需要,這次修法並明定規劃由行政院新設「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此項任務。

根據現有促轉條例第 3 條明定,所謂威權統治時期,指自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的時期,亦即當年國民黨一黨專政時期。

記者陳軒宇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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