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日. 12 月 24th, 2023

立院三讀》海巡用砲得由現場指揮官下令 強化國安海防效能

海巡艦艇雖配備火炮,但依法須經署長下令才可開火。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規定在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開火時機。

海巡艦艇雖配備火炮,但依法須經署長下令才可開火。面對中國的武力威脅,這顯緩不濟急。立法院今(2)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規定在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開火時機。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表示,將儘速研擬相關子法與配套措施,提升海上國安、治安、平安的執行效能。

為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及保障民眾權益,使海上執法人員得依法使用器械,提升執法力,行政院3月30日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月20日完成審查,今日通過三讀。

修法包括5項重點。首先是增加器械使用彈性,在海巡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器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以符合勤務實際需要。

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明確化,海巡人員在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危急情形,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明確認定用砲權責,法定用砲權責為海巡署長,但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於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

為釐清海巡人員使用器械的妥適性及適法性,由海委會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調查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案件,以協助釐清真相,保障當事人權益。

針對海巡人員違反器械使用規定侵害民眾權益,適用國家賠償機制,由國家負責海巡人員執勤責任,以保障民眾權益。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表示,考量當前台灣社會及國際區域環境狀況已今非昔比,對於海岸巡防機關之器械使用不合時宜處,在本次修法三讀通過後,預期將更有利於海巡人員有效運用器械。

管碧玲指出,將儘速研擬相關子法與配套,並強化海巡人員教育訓練,提升海上國安、治安、平安的執行效能,以更加展現捍衛國家安全、維護海上治安、保護國人平安之工作成效。

記者鄭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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