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 12 月 9th, 2023

政院修正性平三法!以被害人為中心 要有效、友善、可信賴

行政院會昨通過包括「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正草案;針對權勢性騷擾加重處分,最重可罰鍰百萬、處3年徒刑,並有1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修法以有效、友善、可信賴為原則,期盼月底完成三讀。

台灣社會日前爆發性平風暴,為趕在立法院臨時會完成修法,行政院會昨(13)通過包括「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正草案;針對權勢性騷擾加重處分,最重可罰鍰百萬、處3年徒刑,並有1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修法以有效、友善、可信賴為原則,期盼月底完成三讀。

在「性工法」方面,勞動部指出,為有效懲治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如認定有性騷擾行為,行政法可罰鍰1萬至100萬元,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亦適用。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5倍懲罰性賠償金,使其獲得實質補償。

若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可申請「調整職務」或「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屬實者,雇主應補發薪資。同時增訂雇主接獲性騷擾案件,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進行調查、對行為人做適當的懲戒。另10人以上未滿 30 人的公司應訂定申訴管道等規定。

在「性騷法」修正部分,衛福部表示,修法將嚴懲權勢性騷擾,提高行政及刑事責任,增訂民事責任損害1倍至3倍賠償金,行政罰最高處60萬元,刑事並增訂加重其刑1/2規定,另定明法院並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民事懲罰性賠償金。此外,視案件情節延長申訴期限2年至3年,同時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

至於「性平法」修法,教育部說,原「性平法」僅定義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用詞,本次修法明確定義「校園性別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並增訂納入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同時增訂考量校長、教職員面對學生時,具有權力不對等情形,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自應遵守專業倫理,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行為,因此,將相關行為納入「性平法」加以規範,並列入相關人員任用的消極資格。

此修法也增訂離職後、具權勢關係及未成年者申訴的特別時效,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一般性騷為知悉事件起2年,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則是知悉事件起3年,自事件發生起7年;若在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可為成年後3年;雇主性騷為離職後1年,自事件發生起10年。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補充說明,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現已納入「校園防治準則」內,這次是提高位階到「性平法」規範,待「性平法」修正通過,將同步調整「教師法或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未來嚴重違反教師專業倫理者,未來可直接由性平會判定是否終身解聘,程序上是先由性平會調查,再由教評會處理。例如外界俗稱的「師生戀」即可能符合上述要件。

記者鄭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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