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 11 月 11th, 2023

綠能發展再升級》立院三讀 推動屋頂光電、地熱發電入法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增訂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新增地熱發電專章,規定未依地熱能探勘許可內容探勘地熱能,最重可罰鍰150萬元。

台灣綠能發展將再跨大步。立法院昨(29)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增訂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新增地熱發電專章,規定未依地熱能探勘許可內容探勘地熱能,最重可罰鍰150萬元。

經濟部指出,隨著再生能源快速增加,規範新增改建的建築物應設置一定容量太陽光電、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空間、鼓勵多元水利設施參與發電,並使生質能設置場址回歸土地使用法規,通盤制定完整地熱發電的規範及罰則,解決能源轉型所遭遇問題。

新修條文明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民間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至於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經濟部定之。

修法新增地熱發電專章。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有開發地熱能之需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能開發許可。開發許可的有效期間為5年。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屆期2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核准展延者,每次展延期限不得逾1年。

取得地熱能探勘許可或地熱能開發許可者,若有未依地熱能探勘許可內容探勘地熱能,或未依地熱能開發許可內容開發地熱能等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罰鍰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屆期仍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民進黨立委賴瑞隆表示,這7年來,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推動逐步越加成形,條例修正過後,離岸風電、太陽光電、地熱能將在法源上持續推進,促進綠能更成熟發展且達成永續目標。疫後風場逐步興建,現也進行第3階段區塊開發,未來再加上地熱能、小水力發電、太陽光電等能源發展,將可提供更多國際企業支持認同的綠能,帶動能源多元化,以及潔淨台灣的發展。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說,本次修法做了很多關鍵作法,首先修正離岸風電定義,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刪除離岸風電領海範圍的限制,以及鼓勵水利設施兼做發電利用。希望未來能在更廣的海域空間,找尋更兼顧環境、漁業等,平衡多元海洋利用的風場。

其次訂定「地熱專章」,不再用不合身的「溫泉法」,就是要加速地熱行政程序,讓管理機制更完善,讓台灣豐富的地熱潛力得以發揮。且未來新建、增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屋頂需裝設太陽光電,兼顧能源自主、隔熱、防漏水、平衡南北發電,還可以自用或賣電增加收益,如此將大幅提升屋頂光電目標,達到都市用電、都市發電。

記者鄭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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