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中國經濟間諜最重關12年 時力竟提案要求關鍵技術全都露
有鑑於不時有中國經濟間諜意圖盜取台灣的關鍵核心技術,立法院今(20)三讀修正「國家安全法」。若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使用、洩漏,最重可關12年、罰1億元。可議的是,時代力量竟提案,要求將審議過程的專業評估意見全部對外公開,等於核心技術不設防;當然遭民進黨所否決。
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中國、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有上述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以上犯行均屬「經濟間諜」,違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並增訂「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會罰。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不論現職或退休,若犯上述罪行,喪失其請領退休給與的權利;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有關經濟間諜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不涉營業秘密、替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組織罪之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則屬於高等法院。藉此速審速結。
檢方在偵辦上述案件時,得適用「營業秘密法」中有關偵查保密令之規定,並明定此類案件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智財案件,洩密者最重關5年、罰100萬元。於外國、中港澳地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的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也適用此規定。
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若知悉是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製造而交付,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罰金;若知悉的是不實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罰金。
可議的是,時代力量竟提案,要求關鍵技術的認定程序結果公開後,過程中的專業評估意見、審查會議記錄,都須一並公開。形同是將關鍵技術的內容全部解密。自然遭到民進黨所反對。
記者鄭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