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大翻修》禁電子煙 納管加熱菸及載具
歷經13年沒有大幅更動,立法院昨(12)終於三讀通過「菸害防制法條文修正案」,加熱菸及其載具均視同菸品納管,合法抽菸年齡從18歲提高為20歲,並全面禁止電子煙。
「菸防法」定義,加熱菸屬「菸品」;未來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之加熱菸,將被視為「吸菸行為」。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解釋,依世界衛生組織(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第9次締約方會議(COP 9)會議資料,對加熱菸組合元件建議以菸草產品或菸草配件之規範管理之,或將現行適用於菸斗、水菸管等器具之法律規定延伸至加熱器。
修法後明定,業者送交健康風險評估資料時,應一併檢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如加熱菸之加熱器),併具安全性檢測證明,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送審。
修法後將合法吸菸年齡自18歲上調至20歲,且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給未滿20歲者。而大專校院學生年齡涵蓋18歲以上、未滿20歲者,因此修法將禁菸場所擴及至各級學校,並明文納入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室內營業之酒吧、夜店也全面禁菸;但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館不在此限。
而尼古丁及非尼古丁之電子(俗稱電子煙)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如噴霧式產品)及其他相類產品則為「類菸品」。全面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使用。
就菸品外盒標示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面積從不得低於35%擴增至50%。原衛福部國健署建議大幅擴展到85%,經協商後小幅度擴增至50%。
台灣青年民主協會表示,部分大專院校為保障吸菸者權利,也不影響他人而設置吸菸區。目此次修法將校園全面納入禁菸場所,沒有任何吸菸區的排除條款,立法過於顢頇,也壓縮吸菸者合理的吸菸空間,執行上預見將會遇到問題;各大專院校原已設有的吸菸區是否自動失效,衛福部、教育部應該更明確說明。
記者鄭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