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防堵新形態的詐騙行為,行政院會昨(13)提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將嚴懲非公務機關洩漏個資,嚴打收簿犯罪及人頭帳戶,投資廣告須「實名制」及「違規下架制」。
國發會說明,最近屢傳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易淪為不法集團不當使用;本次修法將罰鍰將提高為2萬元至200萬元,屆期未改正者,按次罰鍰10萬元至1000萬元;情節重大者,將罰鍰10萬元至1000萬元,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法務部說明,本次修法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就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
並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本條採取「先行政後司法」,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處以刑事處罰。針對惡性較高的「賣」帳戶、帳號,或1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刑事處罰。
且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之域外效力。
法務部解釋,此次修法是針對詐騙集團多以收購人頭金融帳戶,作為收受詐欺款項的犯罪工具,除造成追討實際犯罪所得及幕後集團之困難外,在司法審判實務上,亦往往面臨不易證明提供帳戶者或收集帳戶者主觀上有無犯罪意圖的困境,因此須根本性地從法制面解決人頭帳戶問題,才能在執行面有效打擊詐欺集團的惡行。
金管會證期局說明,修法重點包括,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有保證獲利之表示、以推薦或過去績效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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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鄭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