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 4 月 29th, 2024

水利會改制歸國有 大法官判合憲 農委會:持續深化改革

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憲法法庭昨宣告合憲。農委會表示,將持續深化農田水利改革。

立法院2020年通過「農田水利法」,把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引發國民黨立委不滿,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12)宣告合憲,但對於遭占用數十年的私人土地,政府應於3年內擬定補償計畫,逐步啟動徵收。農委會表示,將持續深化農田水利改革。立法院國民黨團則怒斥,完全無法接受。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說明,「農田水利法」相關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不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問題,也未侵害財產權,亦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審查後認定相關法規均合憲。

行政院指出,農田水利會原作為協助履行國家任務的公法人,其制度非基於「憲法」所創設或保障,而僅是法律設計的國家間接行政模式,農田水利會的組織與自治,屬「功能自治」概念,既不受憲法地方自治所保障,亦無「制度性保障」適用,因此,農田水利會無從主張憲法上基本權利的保障。

行政院主張,農田水利會既非「憲法」本身創設,更非源自人民基本權利的制度,與「憲法」關連性甚低,其公法人設計不受「憲法」保障。本次修法改制基礎、方式與過程,均無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法律保留、權力分立、信賴保護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則,亦未侵害原有會員在「憲法」上結社自由,不違反比例原則或法律保留原則,均屬合憲。

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特定土地提供給農田水利會管理,供灌溉及排水使用數十年,卻未予以相當補償。

憲法法庭表示,由水利會管理的農田水利設施、供農田水利使用土地,設置目的是為了促進農田水利事業,其性質自屬公物;此於2020年7月22日「農田水利法」施行後亦然。

惟若土地所有人對土地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致其財產權遭受嚴重限制,依法治國家要求,即應以租用、協議價購其他方式取得權源。若未能取得權源,因地主已形成個人特別犧牲,相關機關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補償,並於3年內擬定徵收補償相關計畫,籌措財源,以利於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

農委會指出,農田水利署成立近2年,經費預算逐年成長,從去年的41億元成長到今年的52億元,明年更可望大幅提高到70億元;原本台灣有半數農田都在灌區以外,隨農水署成立,在1年10個月內,興辦27處農田水利建設、提供3.2萬公頃農田穩定的灌溉用水,總計有4萬多位農民受益;預計2025年,8.8萬公頃原在灌區外的農田也享有灌溉服務。

去年台灣面臨百年大旱,農水署仍完成23.6萬公頃的供灌作業,讓農民可順利收成;至於配合支援民生用水的7.4萬公頃停灌農地中,超過9成農民在1個月內即拿到停灌補償;相較於過去的水利會,則需6個月。

長年透過水利會滋養黑金的國民黨大為不滿。國民黨團指控,民進黨眼中只有選舉、搶錢、搶位子、搶資源,無視農民權益。對於宣判結果完全無法接受。

記者鄭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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