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 1 月 29th, 2024

中選會訂製小英條款?假消息別上當!

有人說民主不能當飯吃 蔡英文:民主絕對可當飯吃 | 聯合新聞網

近日在網路上流傳「中選會訂製小英條款」,中選會鄭重澄清絕無此事。中選會呼籲民眾勿再捏造與傳播假訊息,輕則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行政罰鍰,重則須負起刑事責任。

有關蔡英文總統學歷案:
早年並無檢附大學以上學歷之規定,係因後來修法增加的規定,蔡總統參選2010年新北市長時,即依法依規檢附外館查證過的博士學歷在案。

2. 實際上,依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相關規定,已經檢附在案者,其後參選之學歷免再附學歷證件,並無「中選會訂製小英條款」一事。

蔡英文女士之前參選及選舉公報刊登學歷情形:
一、93年第6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查蔡英文女士首度參與公職人員選舉,係於93年參加第6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該次選舉選舉公報刊登之學歷為「英國倫敦大學政經學院法學博士、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碩士、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依當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條次現已修正為第47條)規定,尚無選舉公報刊登候選人大學以上學歷,應檢附證明文件之規定。爰蔡女士於該次選舉並未檢附大學以上學歷證明文件。

二、99年新北市第1屆市長選舉
1.蔡女士於99年參加新北市第1屆市長選舉,該次選舉選舉公報刊登之學歷為「倫敦政經學院法學博士、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2.依96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規定,選舉公報刊登候選人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復依96年11月9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5款(款次現已修正為第6款)規定,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及個人資料。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其為國內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爰蔡女士於該次選舉,依法檢附倫敦政經學院法學博士經我國駐英國代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學位證明書影本各1份。

三、101年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105年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1.有關蔡女士分別於101年及105年參加第13任及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前開選舉選舉公報刊登之學歷均為「倫敦政經學院法學博士、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2.依100年9月1日修正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第1項第6款之國內外學歷證明文件,於93年3月20日以後辦理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及97年1月12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曾刊登選舉公報學歷欄內之候選人學歷,得予免附。依上開規定,因蔡女士於上開2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所填之學歷,曾刊登於99年新北市第1屆市長選舉選舉公報學歷欄,無須檢附大學以上學歷證明文件,爰未檢附大學以上學歷證明文件。

 

記者陳軒宇報導

寶島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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