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昨(24)完成「性平三法」的初審,包括衛環委員會審竣「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完成協商,加上21日審竣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性平三法」有望在本週完成三讀。
教委會昨就「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初審未有共識的申訴機制、救濟制度等6條文進行黨團協商。最具爭議的學生能否直接向主管機關申復相關條文,協商通過條文指出,申請人、被害人、行為人對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名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
黨團協商通過,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的1/3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1/3者,不在此限。
黨團協商也通過,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至於「性騷擾防治法」,初審通過,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識別被害人身份之資訊,但被害人為成年人且本人同意、受監護宣告者取得其監護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受此限。
針對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與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的罰則,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的罰則有初步共識,希望調整為罰鍰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但對於是否要求性騷擾行為人接受性騷擾、性平教育,則缺乏共識,行政單位認為執行困難,條文保留院會處理。
記者鄭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