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3)日,台大前校長管中閔在其新書發表會中,針對當初校長遴選案,指控監察院「卡管」並干預大學自治。對此,三位負責該案件的監委高涌誠、王幼玲、蔡崇義發佈新聞稿澄清,強調管中閔所言嚴重背離事實,且違法兼職、兼課犯行明確,因此發文特予澄清,以正視聽。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3位監委表示,管中閔於就任台大校長後,因其前於擔任國發會主委期間,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的規定,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以獲取年約65萬元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致經監院彈劾,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為懲戒法院)公開審理,及完整的言詞辯論程序後,才決議核予申誡處分,也非監院所能單獨決斷。
報導中也提到,3位監委指出,調查過程中,曾就各界相關建議或關心事項,發過4次新聞稿說明或澄清,顯示處理本案之慎重。相對而言,管中閔針對監院依法二次通知其到院說明,不但多次以「眼睛痛」等理由推託不到,甚至還在翌日到嘉義跑選舉行程,其規避調查程序的輕慢態度昭然若揭。
3位監委說,管中閔早在1999年8月31日起,即擔任中研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並於2001年8月10日起出任該所所長,而成為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人員。又由於本案民眾陳情內容,原是檢舉管擔任公職及教職期間,相關兼職涉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情事,監院為釐清相關爭議,才依法調取相關期間的資料。
記者林育成報導